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07月02日生效。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内容有如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1、小区物业管理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物业对辖区内公共环境,建筑等设施,设备外整体形象有维护,维修责任!对建筑等设施,设备内有维修责任!
你家里装修!对公共环境的使用,对建筑的变更都是物业管理内的范畴!如果你按国家规范装修那没事!如果你超出国家规范,那物业有权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业主、使用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订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装修须知》(下称《须知》)等文件,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对装修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销售合同附件的《临时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管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下称《协议》)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