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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制度(驻外员工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是指单位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的制度。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标准

(一) 店助以上(全年90天)

1、 每月安排许昌地区以外的5天休假。

2、 每半年安排20天中西部(新疆、甘肃、青海、西藏等)或国外的长途休假。

(二) 处助、处长(全年60天)

1、 每季度安排许昌地区以外的10天休假。

2、 每半年安排20天中西部(新疆、甘肃、青海、西藏等)或国外的长途休假。

(三) 课助、课长(全年40天)

1、 每半年安排10天许昌地区以外的休假。

2、 每年安排20天中西部(新疆、甘肃、青海、西藏等)或国外的长途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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