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号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指的是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名称预先核准号是注册登记时,需要事先核准注册名称,而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是指在公司成立前,申请人将拟用公司名称提前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等基本要求。
因此,在公司成立前,需要将拟用名称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以确保所选择的名称符合相关要求,并且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不冲突。
预先核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成立后因名称问题而被迫更名或遭到法律纠纷。只有通过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才能正式进行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