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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地税网(天津财政官网)

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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